入境申请 – 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若已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
入境事务处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批予“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可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以便在有关期间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请按此递交申请。
入境申请 – 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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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若已按计划规则内的指明期间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
请按此上载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入境事务处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入境事务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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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若已同时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及投资规定,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及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须于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将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直接给予“正式批准”的资格。
请按此递交申请。
入境事务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延长逗留期限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后,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纵然投资者或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及其受养人(如有)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申请人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处长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亦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永久居留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并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订明的任何其他相关规定后,便可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无条件限制逗留
部分投资者即使已向投资推广署作出证明其已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达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举例来说,他们可能经常长期不在香港,以致无法符合连续在香港居住的规定。鉴于他们已在香港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少七年,对香港经济有所贡献,他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
有关入境事务处申请的常见问题
有关申请签证/进入许可的常见问题,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