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

在指定帐户已开立; 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收到净资产审查的相关申请并编配了新计划的申请编号后,申请人/投资者/控股公司、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及相关的指定帐户须受计划规则的相关规定所约束。

申请人/投资者/控股公司亦须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以清楚列明申请人/投资者/控股公司须遵守的规定,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的责任。 如需更多详情,请参阅本网站上的计划规则附件A及供参考之用的合约范本


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可使用以下网上平台,按计划规则的规定,向投资推广署提交与申请人/投资者/控股公司指定帐户有关的须报告事项通知及按计划规则附件A第4段,在申请人/投资者获得“正式批准”的首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以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上载报告。

 

金融中介机构网上通知平台

 

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可参考本网站上的金融中介机构递交网上通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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