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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新措施

(1) 控股公司条件更新:

• 申请人可使用成立少於六個月的合资格私人公司提出投资规定审查申请,不设最少成立期。

• 成立未满一年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须于成立首一年末,及其后适用的至少每一年末,承付至少200万港元营运开支。

(2) 转换指定账户安排:

• 若申请人将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账户内持有的获许金融资产转移至以控股公司名义开立的其他指定账户,该控股公司须于转移当日符合《计划规则》第1.12段所列的条件。

请按此网页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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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本计划)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投资推广署辖下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负责审查本计划申请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获批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而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计划规则及指南

依据本计划申请进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须遵守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

你亦可参考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指南了解更多申请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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