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申请 – 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若已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
入境事务处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批予“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可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以便在有关期间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请按此递交申请。
入境申请 – 正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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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若已按计划规则内的指明期间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必须在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
请按此上载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入境事务处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入境事务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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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若已同时符合计划规则内的净资产规定及投资规定,并获投资推广署发出符合净资产规定审查证明书及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须于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签证/进入许可。入境事务处将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直接给予“正式批准”的资格。
请按此递交申请。
入境事务处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有关入境事务处申请的常见问题
有关申请签证/进入许可的常见问题,请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