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资推广署申请

投资规定审查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在本计划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申请人/投资者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产。本计划的申请人亦须向下文所指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规定,及把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申请人须填写投资规定审查网上申请表格。为证明其符合投资规定,申请人可与其聘用的执业会计师参考填报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参考指引及填写获许投资资产报表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投资者须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下列任何获许金融资产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产。

  1. 获许金融资产

    1.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债务证券

      1.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2.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1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特区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或
        2.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3.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 (即300万港元)为上限,并须在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而该等存款证亦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由申请人/投资者绝对实益拥有。这类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在申请人/投资者购入时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4. 后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5.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1.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2
      2.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3.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3
      4.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见下文(f)段);以及
    6.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请按浏览证监会于其网站上设立有关上文(e)段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列表。

    申请人/投资者可采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获许金融资产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酌情管理。申请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机构,而该三家金融中介机构应属于下文(1)至(3)段的不同类别,并不得在下文三类金融中介机构的每个类别同时使用超过一家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1. 《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3. 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2. 非住宅房地产5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这类房地产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构筑物及阁楼,不论是否已作差饷评估或接驳自来水或电源,或系于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只处或建于永久或固定的基础上(视属何情况而定)。

  3.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本计划的申请人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会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的300万港元设有锁定期。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不保证资本保值及分派股息,然而可因应其构建及实施的步伐和组合等因素,以及相关政策目标和执行安排,在合适情况下酌情进行分配。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的详细设计将容后公布。

1 如申请人/投资者行使期权,把债券转换成股票,则该项投资此后会视作股票投资处理。

2 指在《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下获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

3 指证监会依据《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4 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伙基金是指并无获得证监会认可向公众发售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而该等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发售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3条下的豁免范围,例如只向专业投资者作出的发售。

5 非住宅房地产须由申请人/投资者以其本人名义拥有,或由其名下的独资企业或其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拥有。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条的定义,非住宅房地产指“非住宅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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