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新措施概要,并于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申请人/投资者可透过全资拥有的私人公司持有投资,该私人公司须于他提出投资规定审查申请之前,及其后获准留港的期间内,符合以下条件:
• 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或登记
• 由申请人/投资者全资拥有
• 只专用作买卖获许投资资产
• 须为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附表16E第5条所界定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或于家控工具下成立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附表16E第6条所界定的家族特定目的实体,而该家控工具须在香港至少有两名全职员工进行家控工具的活动及每年须在香港承付至少200万港元的营运开支*
• 由申请人/投资者家族根据《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附表16E第2条所界定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该办公室为该家族的家控工具管理根据《税务条例》附表16C所指定的资产净值总额须不少于2.4亿港元。
*就成立未满一年的家控工具,其须于成立首一年末及其后适用的每一年末承付该每年营运开支额度。
申请人/投资者可在获准留港期间将其个人持有的获许金融资产转移至新计划下的控股公司,以便利其家族的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可受惠于税务宽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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