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當逗留期限屆滿,在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前,投資者須在不早於他逗留期屆滿前三個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
此外,如投資者未能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則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滿後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在投資者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之前,他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如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信納投資者符合規定,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