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中介

在指定帳戶已開立;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收到淨資產審查的相關申請並編配了新計劃的申請編號後,申請人/投資者/控股公司、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機構及相關的指定帳戶須受計劃規則的相關規定所約束。

申請人/投資者/控股公司亦須與金融中介機構訂立合約,以清楚列明申請人/投資者/控股公司須遵守的規定,以及金融中介機構的責任。如需更多詳情,請參閱本網站上的計劃規則附件A及供參考之用的合約範本

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機構可使用以下網上平台,按計劃規則的規定,向投資推廣署提交與申請人/投資者/控股公司指定帳戶有關的須報告事項通知及按計劃規則附件A第4段,在申請人/投資者獲得“正式批准”的首個周年日後的14個工作天內,以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後的14個工作天內上載報告。

 

金融中介機構網上通知平台

 

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機構可參考本網站上的金融中介機構遞交網上通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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