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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生效的新措施

(1) 控股公司條件更新:

•    申請人可使用成立少於六個月的合資格私人公司作出投資規定審查申請,不設最少成立期。

•    成立未滿一年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於成立首一年末,及其後適用的每一年末,承付至少200萬港元營運開支。

(2) 轉換指定帳戶安排:

•    若申請人將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指定帳戶內持有的獲許金融資產轉移至以控股公司名義開立的其他指定帳戶,該控股公司須於轉移當日符合《計劃規則》第 1.12 段所列的條件。

請按此網頁了解更多。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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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作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國際都會,擁有獨特地理位置,與全球最具影響力的金融中心緊密連繫相得益彰,使金融交易可24小時營運。憑藉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發展蓬勃的創科生態圈、世界頂尖的人才庫,以及活力澎湃的城市氛圍,讓香港成為投資者抓緊全球增長最快地區機遇的理想地。位於粵港澳大灣區地帶,香港與內地的文化融合亦使其成為聯繫東西方之間的絕佳橋樑。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本計劃)的目的是吸引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調配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多元的投資機會。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而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計劃規則

計劃規則及指南

依據本計劃申請進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須遵守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你亦可參考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指南了解更多申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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