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資推廣署申請

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當逗留期限屆滿,在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前,投資者須在不早於他逗留期屆滿前三個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持續符合投資管理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


此外,如投資者未能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則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滿後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在投資者向入境處處長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之前,他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如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信納投資者符合規定,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

如投資者需提交投資管理規定審查的網上申請表格以獲得相關的審查證明書,請按以下超連結。

投資管理規定審查網上申請表格 
(只適用於須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或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人)

  經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的文件
投資管理規定審查申請 •    入境事務處簽發的現有電子簽證
•    有關投資管理規定的解釋或跟進措施的文件(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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