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專責統籌有關申請的財務審查事宜,包括淨資產審查、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的審查;
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根據本計劃所提交的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當24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投資者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前,在不早於他逗留期屆滿前三個月,他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管理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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