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入境申請 – 原則上批准

申請人若已符合計劃規則內的淨資產規定,並獲投資推廣署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必須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簽證/進入許可。

入境事務處按入境事宜的角度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批予“原則上批准”。申請人可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訪客身份來港不多於180天,以便在有關期間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請按遞交申請。

入境申請 – 正式批准

  1. 申請人若已按計劃規則內的指明期間完成已承諾的投資,並獲投資推廣署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必須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

    請按上載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

    入境事務處將繼續審批申請人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

    入境事務處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本計劃的規定。

  2. 申請人若已同時符合計劃規則內的淨資產規定及投資規定,並獲投資推廣署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及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須於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簽證/進入許可。入境事務處將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直接給予“正式批准”的資格。

    請按遞交申請。

    入境事務處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本計劃的規定。

延長逗留期限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

縱然投資者或仍未取得相關的審查證明書,他及其受養人(如有)亦須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視乎申請人隨後能否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處處長會就該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決定。如入境處處長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一般會給予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的申請,亦須跟從相同的申請程序。

永久居留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並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訂明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後,便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無條件限制逗留

部分投資者即使已向投資推廣署作出證明其已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達七年之久,也可能不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舉例來說,他們可能經常長期不在香港,以致無法符合連續在香港居住的規定。鑑於他們已在香港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最少七年,對香港經濟有所貢獻,他們可在七年期滿後申請在香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有關入境事務處申請的常見問題

有關申請簽證/進入許可的常見問題,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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