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詳情

資格準則

在不抵觸《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符合下列準則的申請人可提出“入境申請”:

(a) 年齡

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b) 計劃的適用範圍

申請人須屬於本計劃涵蓋的以下其中一種類別:
  • 外國國民1;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
  • 台灣華籍居民;

(c) 淨資產

申請人須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d) 獲許投資資產下的投資

申請人須於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後對獲許投資資產已承諾的投資。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會被視作已符合投資規定:

  •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當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 在申請人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當日起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申請人已經把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投資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e) 沒有不良記錄

申請人須證明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以及

(f) 其他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2(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3

1 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2 受養人”指申請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以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為免生疑問,以上“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
(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
(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
(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
(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3 在現行政策下,受養人可獲准來港與投資者(即保證人)團聚,條件包括
(i)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實關係證明;
(ii)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iii)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其在香港提供適當的居所。

最低投資門檻

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在本計劃推出日期前購入的資產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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