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新措施概要,並於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申請人/投資者可透過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持有投資,該私人公司須於他提出投資規定審查申請之前,及其後獲准留港的期間內,符合以下條件:
• 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或登記
• 由申請人/投資者全資擁有
• 只專用作買賣獲許投資資產
• 須為根據《税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附表16E第5條所界定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於家控工具下成立根據《税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附表16E第6條所界定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而該家控工具須在香港至少有兩名全職員工進行家控工具的活動及每年須在香港承付至少200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 由申請人/投資者家族根據《税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附表16E第2條所界定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該辦公室為該家族的家控工具管理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C所指定的資產淨值總額須不少於2.4億港元。
*就成立未滿一年的家控工具,其須於成立首一年末及其後適用的每一年末承付該每年營運開支額度。
申請人/投資者可在獲准留港期間將其個人持有的獲許金融資產轉移至新計劃下的控股公司,以便利其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可受惠於稅務寬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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