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資推廣署申請

投資規定審查

申請人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在本計劃推出日期前購入的資產不會計入符合最低投資門檻的要求。申請人/投資者須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下列任何獲許金融資產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產。本計劃的申請人亦須向下文所指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

在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申請人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規定。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他符合投資規定,及把申請書連同履行規定文件和當中所列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申請人須填寫投資規定審查申請書。為證明其符合投資規定,申請人可與其聘用的執業會計師參考指填報獲許投資資產報表參考指引獲許投資資產報表樣本,以填寫獲許投資資產報表。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投資者須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下列任何獲許金融資產及/或下文所指的非住宅房地產。

  1. 獲許金融資產

    1.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務證券

      1.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2.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1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特區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2.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3.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 (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4. 後償債項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1.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 2
      2.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3.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别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3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見下文(f)段);以及
    6.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請按瀏覽證監會於其網站上設立有關上文(e)段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列表。

    申請人/投資者可採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獲許金融資產或交由金融中介機構酌情管理。申請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機構,而該三家金融中介機構應屬於下文(1)至(3)段的不同類別,並不得在下文三類金融中介機構的每個類別同時使用超過一家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

    1. 《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3. 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准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
  2. 非住宅房地產5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業用途非住宅房地產(包括寫字樓、商業樓宇、零售用單位及工廠大廈的樓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產),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這類房地產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佔用的土地,亦不包括船艇、船宅、拖車、供居住用旅行車、違例構築物及閣樓,不論是否已作差餉評估或接駁自來水或電源,或繫於永久或固定的停泊船隻處或建於永久或固定的基礎上(視屬何情況而定)。

  3.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將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本計劃的申請人須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會向與香港有關連的公司/項目作出投資,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的300萬港元設有鎖定期。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不保證資本保值及分派股息,然而可因應其構建及實施的步伐和組合等因素,以及相關政策目標和執行安排,在合適情況下酌情進行分配。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的詳細設計將容後公布。

1 如申請人/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該項投資此後會視作股票投資處理。

2 指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下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3 指證監會依據《內部產品審批程序附加指引》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4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夥基金是指並無獲得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而該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發售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條下的豁免範圍,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發售。

5 非住宅房地產須由申請人/投資者以其本人名義擁有,或由其名下的獨資企業或其擔任唯一股東的公司擁有。根據《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條的定義,非住宅房地產指“非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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