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資推廣署申請

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申請人/投資者須把獲許金融資產存於其在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帳戶(只可於每家金融中介機構開設一個帳戶),該指定帳戶須專用作買賣獲許金融資產。申請人在根據本計劃獲准留港期間,不得減少已承諾的投資。為符合和保留參加本計劃的資格,申請人/投資者須遵守以下有關獲許投資資產的規定,並須按投資推廣署署長的要求,以書面提供全部有關該等資產的關鍵性資料並使署長信納,以便署長評估他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及根據本計劃所享有的權利(如有)。

申請人/投資者只可透過其為本計劃而在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指定帳戶,買賣和持有獲許金融資產,並須在他與其金融中介機構訂立的合約中就此項獲許投資作出書面指示。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轉換所投資的獲許金融資產類別。

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從指定帳戶提取由獲許金融資產直接產生的任何現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把屬於本計劃合資格投資項目的獲許金融資產處置或變賣,但如要繼續符合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則須把不少於該等獲許金融資產總市值的款項(在處置相關資產的日期當日市值為準)再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

就購置非住宅房地產而言,為根據本計劃申請入境而購買的房地產並無數目限制,但只有投資房地產的資本才計入最低投資門檻。申請人/投資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銀行或財務機構進行按揭貸款,但本計劃只計算資本投資者所付出的資本金額。申請人/投資者可將未償還的按揭貸款轉按,但不得提高未償還的貸款額或以任何方式變現房地產價值的任何資本增益。申請人/投資者可出售有關房地產並繼續符合參加本計劃的資格,條件是出售該房地產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來以該房地產作抵押的按揭貸款金額(如有)後,須全數投資於其他獲許投資資產。申請人/投資者可收取並保留非住宅物業的租金收入,有關收入無須受本計劃規範。

申請人/投資者須在獲得“正式批准”參加本計劃的首個周年日後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後,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他符合投資管理規定。申請人/投資者須在首個周年日後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後的一個月內,把履行規定文件和當中所列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提交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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